山東省環保廳、財政廳、法院、檢察院近日聯合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據《管理辦法》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根據法院判決、調解或磋商的結果,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包含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相關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環境公益訴訟、山東省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索賠的資金;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罰金或沒收的財產(變賣所得);賠償義務人自愿支付的賠償金。賠償義務人指的是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
據山東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馬云文介紹,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是銜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的需要,這有利于探索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推進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維護社會與環境公平正義,為最終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提供模式。
據悉,中國共有7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省市,山東是中國首個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的省份。
來源:中國新聞網